課程名稱 |
民法總則 Civil Code-general Principles |
開課學期 |
105-2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司法組 |
授課教師 |
李素華 |
課號 |
LAW1076 |
課程識別碼 |
A01 1611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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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3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必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四8,9,10(15:30~18:20) |
上課地點 |
法2101 |
備註 |
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120人 |
Ceiba 課程網頁 |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52LAW1076_ |
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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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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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民法是規範人民權利義務、且具生活化特質的基礎法律。鑑於法律在生活中日漸重要,認識民法有助於修課同學日後從事專業工作,並對於社會生活有所助益。另外,由於民法為私法領域的基礎法,民法總則乃所有民事法規的基本原則,因此,本課程之目的,在使修課同學掌握民法體系及民法總則編之規定,作為日後學習債編、物權編、身分法及其他民事法律規定之基礎。課程安排與進度上,亦會盡可能涵蓋民法其他各編與其他民事法之重要概念,以利修課同學對民事法有完整掌握。
與法律制度及條文演繹同等重要者,乃法規範之實踐面。因此,本課程之進行,除著重民法總則之理論與法規探討外,亦輔以我國實務之重要判決或判例,說明相關法律制度之實務運作重要性。 |
課程目標 |
本課程之授課內容,將以民法總則之法律規範架構為主,作為日後學習債編總論及各論、物權編及親屬繼承編之基礎。關於民法總則之概念討論,將儘可能結合民法各編之有關規定,以使修課同學有完整體系概念。另外,課程規劃與進行方式,將於法律體系及規範條文之基礎,納入實務判決與實務見解,使修課同學能掌握以抽象法規處理具體案例的能力。
本課程之進行方式,係採講授方式為主、課堂討論為輔。授課教師依據規劃主題提供課前閱讀之指定文獻及延伸閱讀文獻,以利同學事前預習與事後複習。課堂中針對有爭議或值得深入、進一步思考之重要議題,將由授課教師引導修課同學瞭解問題、相關法規及爭點,就該等議題進行討論與辯論、分析可能之解決方式、釐清法律規範於各該議題之角色與功能。透過前揭授課方式,希冀修課同學能掌握民法總則及民法體系之理論基礎與實務應用。 |
課程要求 |
民法總則乃所有民事法規的基本原則,不僅為民法其他各編規定之基礎,亦與修課同學日後欲學習之其他民事法律密切相關之。因此,修課同學除應確實掌握民法總則編之學習,亦應藉由本課程修習過程,結合民法債編、物權編、親屬及繼承編之重要規定,為日後之民法學習奠定基礎。
除上課講義外,授課教師將視課程進度適時補充法院判決、評析與期刊論文,修課同學應預習及盡可能於課堂中參與討論及表達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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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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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另約時間 備註: leesh@ntu.edu.tw |
指定閱讀 |
授課補充教材
陳聰富,民法總則,二版,2016年
王澤鑑,民法總則,四版,2014年 |
參考書目 |
陳自強,契約之成立與生效,臺北,元照,3版,2014年
陳自強,契約之內容與消滅─契約法講義Ⅱ,三版,2016年
陳自強,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─契約法講義Ⅲ,2015年
陳自強,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─契約法講義Ⅳ,2016年
施啟揚,民法總則,八版,2011年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期中考試 |
40% |
學期成績之評量將以期中及期末考成績為主,亦即以修課同學之學習成果決定之。暫訂之評分比重如下:期中考40%(針對至期中考為止之上課進度)、期末考60%(針對整學期之上課內容)。具體評量方式及比重,於開學第一週與修課同學討論後確定 |
2. |
期末考試 |
60% |
學期成績之評量將以期中及期末考成績為主,亦即以修課同學之學習成果決定之。暫訂之評分比重如下:期中考40%(針對至期中考為止之上課進度)、期末考60%(針對整學期之上課內容)。具體評量方式及比重,於開學第一週與修課同學討論後確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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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2/23 |
授課引言民法體系介紹 |
第2週 |
3/02 |
法例 |
第3週 |
3/09 |
權利主體(一):自然人之權利能力 |
第4週 |
3/16 |
權利主體(二):自然人之責任能力 |
第5週 |
3/23 |
權利主體(三):行為能力 |
第6週 |
3/30 |
行為能力 |
第7週 |
4/06 |
代理 I |
第8週 |
4/13 |
法律行為(二):無因行為、要式行為、要物行為 |
第9週 |
4/20 |
期中考試 |
第10週 |
4/27 |
法律行為(三):標的 I |
第11週 |
5/04 |
法律行為(四):意思表示(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意思表示錯誤) |
第12週 |
5/11 |
法律行為(五):意思表示(意思表示不自由)及意思表示生效 |
第13週 |
5/18 |
代理(一):總論 |
第14週 |
5/25 |
代理(二):有權代理 |
第15週 |
6/01 |
代理(三):無權代理(狹義無權代理及表見代理) |
第16週 |
6/08 |
條件與期限 |
第17週 |
6/15 |
消滅時效、權利行使 |
第18週 |
6/22 |
期末考試 |